清代服制事案に関する一考察--秋審手続を通じてみた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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概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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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统中国,律在制定时,将亲属间杀伤行为区别于非亲属间杀伤行为,在亲属关系规定中,又根据其身份关系的不同,制定了更为细致的具体规定。但基本上,尊长杀伤卑幼,比杀伤凡人处罚要轻,相反卑幼杀伤尊长,比杀伤凡人处罚重要。然而,清朝秋审判断,对于各种加重事由和减轻事由的积极引入,却缓和了律对于身份关系的这种严格区分。清朝律中规定了期功尊长杀害案件要处以斩立决的重罚,但如果具备了可减轻处罚的事由,就可通过审判程序中的夹签声请改为监候。虽然秋审中,期功尊长杀害案件因其罪情重大而不能不被认定为情实,但因为已具有了可让死刑延缓执行的减轻事由,于是很有可能在秋审中被免予勾决(死刑执行),而正是基于这一点的考虑,免勾二次即可改为缓决的办法被创造了出来。后来也被应用于其他的尊长杀害案件。另一方面,尊长杀害卑幼,借助于条例也走向了严罚化,事实上即使是在秋审中,这类案件也不应当全部被认定为可矜、缓决。尊长杀害案件一旦被认定为情实,被勾决的可能性就会很大,即使勾决被免除,但要想改为缓决,必须经过十次的免勾。当然,亲属间的身份关系只是秋审判断时的考虑因素之一,杀害卑幼的尊长被确定为情实的要件与凡人案件相比要严格的多。如果单纯地就处分方式来看,律中规定的尊长杀害的斩立决要重于卑幼杀害的绞监侯,但在秋审判断之后,尊长杀害案件的处分实际上要轻于卑幼杀害案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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